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103民初406号
原告:广西贺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桂区沙田镇田厂村八黄路边。
法定代表人:白荣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称课,广西卓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青芸,广西卓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会免,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
被告:广西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龙翔路5号8楼。
法定代表人:莫藏春。
原告广西贺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赖会免、广西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贺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5元,减半收取计11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贺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敬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柳德谨
书 记 员 戚瑞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