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果市实验初级中学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82民初4692号 原告:广西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龙翔路5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莫藏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果市实验初级中学,住所地:广西平果市马头古厘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校长。 被告:广西平果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市马头镇铝城大道东段龙景世家第1栋25层2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36976337982。 法定代表人:黄建和,董事长。 被告:平果市教育局,住所地:广西平果市青少年活动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广西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果市实验初级中学、广西平果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平果市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广西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39元,减半收取3269.5元,由原告广西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柳   青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