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122执恢1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龙翔路5号8楼。 法定代表人:**春,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申请执行人广西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2020)桂1122民初92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2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9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工商、车管、国土、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因金额小,未采取扣划措施。另**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在钟山县城钟山东路南侧(河东商贸城B城9号A**4层3A01号房)的共有房产【不动产证号:桂(2022)钟山县不动产权第0××4号】,本院已依法查封并采取拍卖措施。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桂1122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与***在钟山县城钟山东路南侧(河东商贸城B城9号A**4层3A01号房)房地产的执行【不动产证号:桂(2022)钟山县不动产权第0××4号】,故中止拍卖措施。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存在其他规避执行行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 锋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