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202执47号 ? 申请执行人:广西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龙翔路5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57457837OL。 法定代表人:莫藏春。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兼法务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相思湖北路靠西面储备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98348506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池市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60米大道(河池市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MA5L217W5A。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西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池市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桂1202民初39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3)桂1202执47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连带退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200万元以及资金占用费147583.33元、律师费5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343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4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土地、银行存款、车辆、保险、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等的信息,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经营场所。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没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对尚未履行完毕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