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782执99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执行人义乌市鸿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下傅小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义乌市鸿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782民初185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义乌市鸿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6100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义乌市鸿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义乌市鸿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义乌市鸿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义乌市鸿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义乌市鸿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义乌市鸿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已对被执行人义乌市鸿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被执行人义乌市鸿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782执99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虞啸安
执行员黄楠
执行员骆婷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