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鸿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义乌市鸿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782执3507号
申请执行人项传福,男,1961年7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执行人义乌市鸿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项传福与被执行人义乌市鸿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浙0782执35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义乌市人民法院
讨论记录
(2017)浙0782执3507号
时间:2017年8月21日
地点: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2509室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代书记员:***
评议本案是否程序终结执行。
记录如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项传福与被执行人义乌市鸿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建议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两位意见如何?
***:同意承办人意见。
***:同意。另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统一意见:(2017)浙0782执35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