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欣欣建筑有限公司

拉萨乐力工贸有限公司与西藏欣欣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藏0103民初1253号
原告拉萨乐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金珠西路。
法定代表人熊虹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藏欣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夺底路。
法定代表人次仁央宗,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拉萨乐力工贸有限公司诉西藏欣欣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原告拉萨乐力工贸有限公司发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应预交本案诉讼费,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到本院交纳,也未向我院提交诉讼费减、缓、免申请和相关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达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次旦卓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