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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尚大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尚大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五原县郡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821执815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尚大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高海明。
被执行人:五原县郡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原县。
法定代表人:蒲文义。
本院在执行包头市尚大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五原县郡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五原县郡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五原县郡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且报告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五原县郡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也未报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调查五原县郡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该案在法定执行期限无法执行完毕,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川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