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民申12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包头市尚大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海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萍,内蒙古善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萍,内蒙古善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6月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甜甜,内蒙古汇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包头市尚大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8民终1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晓慧
审判员 吕浩杰
审判员 李 婧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胡延可
书记员 张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