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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尚大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五原县郡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市尚大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8民终7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五原县郡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五原县隆兴昌镇一中东侧。
法定代表人:蒲文义,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蒙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头市尚大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包头市青山区劳动路龙江道南御庭苑1-12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委???诉讼代理人:***,系五原县隆兴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五原县郡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包头市尚大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2017)内0821民初3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五原县郡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五原县郡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2元,减半收取521元,由上诉人五原县郡美物业服务???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彬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