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929民初1497号
原告:乌兰察布市伟业园林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马仙桃,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峰,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子王旗园林服务中心,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该中心主任。
原告乌兰察布市伟业园林花木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子王旗园林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乌兰察布市伟业园林花木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四子王旗园林服务中心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乌兰察布市伟业园林花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兰察布市伟业园林花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600元,减半收取计43300元,由原告乌兰察布市伟业园林花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高 文 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斯琴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