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02民初470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华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机械施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华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江西省华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9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魏 平
人民陪审员 李建文
人民陪审员 付美丽
书 记 员 郭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