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械施工公司

昆***电气有限公司、江西省机械施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30民初78号 原告: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云大西路105号云电科技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22603543A。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机械施工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路5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0056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机械施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上述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