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

*和平申请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三)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射洪执字第34-3号
申请执行人*和平,男,生于1985年10月8日,汉族。
被执行人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射洪执字第3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