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3701号之二
申请人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仪陇县。
被执行人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市太和街道太和大道中段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MA6263FE0Q。
法定代表人周丹。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3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42605.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受理费5元、执行费539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35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35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 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