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1011执异11号
异议申请人(案外人):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中段2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付成英,女,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榕树巷46号二单元15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1119********。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共和街185号17幢14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0219********。
被执行人:**,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中路田湾巷37号附1号,现住内江市东兴区金山城小区。公民身份号码51101119********。
本院受理付成英、**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异议申请人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认为本院在内江市东兴区粮油储备有限公司冻结并提取扣划的被执行人**以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名义修建的内江市东兴区粮油储备有限公司粮食物流产业园区油罐工程项目享有的应收工程款及相关的其他款项1012400元属异议人申请人所有,请求法院解除对该工程款的冻结、提取扣划,并将提取扣划至法院帐户的20万元支付给异议申请人。本院于2023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审查查明,1.2013年2月23日,甲方内江市东兴区地方粮食储备库(后更名为内江市东兴区粮油储备有限公司)与乙方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签订《食用油储油罐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内江市东兴区粮食物流产业园区储油罐及灌装生产线工程交由乙方完成;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承包方式:由乙方包工包料以及包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编制竣工资料直至竣工验收、保养等方式承包。2013年9月10日,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出具《委托书》载明:兹委托**全权处理内江市东兴区粮食物流一期项目工程等相关事宜。2.2020年11月30日,江苏中正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中正工咨字(2020)第900号《内江市东兴区粮食物流产业园区储油罐及灌装生产线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书》载明:工程规划总投资约9300万元,施工单位为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该项目建设单位报送工程结算价款5864794.18元,经审核核实为5174689.10元。同日,双方在《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验证定案表》上签字**。3.2021年5月20日,甲方乙方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与乙方**、丙方**、付成英、**、***、***、零工就甲方承建的内江市东兴区地方粮食储备库油罐工程的工程款分配事宜达成《结算协议书》约定:甲方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业主方工程尾款后,先提取甲方垫资款及代缴项目税费后,再由甲方按协议分配给乙方、丙方相关工程款。4.本院在执行付成英、**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应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2022年7月20日向内江市东兴区粮油储备有限公司发出(2022)川1011执行1205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并提取扣划的被执行人**以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名义修建的内江市东兴区粮油储备有限公司粮食物流产业园区油罐工程项目享有的应收工程款及相关的其他款项1012400元,冻结期限叁年。2023年2月3日,协助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粮油储备有限公司转款20万元至本院指定的案款专户。2023年2月9日,异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与内江市东兴区地方粮食储备库签订《食用油储油罐施工合同》的乙方主体系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明确了异议申请人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为工程承建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权利及义务均应由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故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依据该合同对内江市东兴区粮食物流产业园区储油罐及灌装生产线工程款享有权利。被申请人付成英、**抗辩,被执行人**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可对发包方内江市东兴区地方粮食储备库未付款工程款享有直接的给付权利。但被申请人付成英、**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书》证明公司与**系委托关系,并且该公司提供的《结算协议书》也证明,工程款的收取方为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对于工程款的分配问题,也由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按协议分配给乙方及丙方。故被执行人**对内江市东兴区粮油储备有限公司不直接享有相关债权。综上所述,异议申请人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川1011执行120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以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名义修建的内江市东兴区粮油储备有限公司粮食物流产业园区油罐工程项目工程款及相关的其他款项1012400元的冻结、提取扣划。并将提取扣划的20万元工程款支付给异议申请人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刘 皓
审判员 黄 超
审判员 李 茜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