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尚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1财保70号
申请人:康全林,男,汉族,1964年6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8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重庆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九龙街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78697200F。
法定代表人:周成建,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康全林、***、***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康全林、***、***以被申请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820万元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支行开设的账号为××××上的银行存款82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康全林、***、***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康全林、***、***以被申请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820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支行开设的账号为××××上的银行存款820万元准予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明福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朱 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