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2财保117号
申请人:***,男,196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元波,重庆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九龙街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78697200F。
法定代表人:周成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08856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单号PZDM202250010000001124。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申请人***已缴纳财产保全申请费2064.2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夏休亮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舒 畅
书 记 员 赵希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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