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2民初3665号
原告:黄海,男,汉族,1968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男,汉族,1980年10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廷珍,重庆市潼南区双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粱区平滩镇九龙街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78697200F。
法定代表人:周成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与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黄海、**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海、**负担。
审 判 员 周致余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吉 全
书 记 员 李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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