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1财保5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6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申请人:刘伦荣,男,汉族,1967年8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重庆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九龙街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78697200F。
法定代表人:周成建,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伦荣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伦荣以被申请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1200万元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铜梁支行开设的账号为×××上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刘伦荣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伦荣以被申请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1200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铜梁支行开设的账号为×××上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准予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明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