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久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久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执异23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址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代理人王政委,系辽宁尊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久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24373068D,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二路10-14号(604)。
法定代表人汤玉亮,系总经理。
第三人王艳秋,男,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第三人汤玉亮,男,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久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王艳秋、汤玉亮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请求法院依法追加第三人王艳秋、汤玉亮为(2019)辽0112执294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理由如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久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一案,因辽宁久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股东王艳秋、汤玉亮认缴出资分别为1500万元、500万元,实际出资0元,认缴期限2024年9月17日,根据法律规定应对上述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追加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辽宁久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辽0112民初9280号民事判决书。上述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另查明,根据工商部门登记记载,辽宁久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01年3月29日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股东为王艳秋、汤玉亮,认缴出资额分别为1500万元、50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24年9月17日,工商档案内无上述股东的出资信息。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第三人王艳秋、汤玉亮为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系认缴制出资,其未缴纳的出资并未到期,亦无法定的加速到期情形,不能认定属于司法解释中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故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王艳秋、汤玉亮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第三人王艳秋、汤玉亮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金明哲
人民陪审员  陈 丹
人民陪审员  李 响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高 娣
书 记 员  温贺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