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久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久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执22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被申请执行人辽宁久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二路10-1号(604)。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久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20)辽0112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辽宁久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316,229.00元,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依照诉讼卷宗中的当事人地址确认书向被执行人辽宁久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传票等执行送达手续,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2021年5月24日、2021年6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辽宁久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

3、2021年5月12日、2021年5月24日、2021年6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辽宁久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将被执行人辽宁久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辽宁久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112执22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爱武

执行员  王丽娜

执行员  孙洪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