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2民初8847号
原告:***,男,195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被告:辽宁久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汤玉亮。
原告***与被告辽宁久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丽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