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6617
原告:辽宁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金山路9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117819343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常州路40号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796484407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系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辽宁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辽宁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5元(原告辽宁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辽宁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反诉费减半收取4900元(反诉原告沈阳恒联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反诉原告沈阳恒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