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鼎峰瑞阳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15974号 原告:辽宁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117819343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鼎峰瑞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329617452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副董事长、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辽宁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鼎峰瑞阳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 志 人民陪审员  樊 腾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于千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