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初464号
原告:辽宁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金山路9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西顺城街170-1号新恒基国际大厦第9层0062号。
诉讼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辽宁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辽宁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辽宁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498元,减半收取计24749元,由原告辽宁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于 雪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彤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