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民初5273号 原告辽宁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辽宁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跨越数年、施工地点不同且未结算的七个独立的建工合同纠纷一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起诉应予驳回。驳回后,原告有***就七个独立的纠纷分别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辽宁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已收取21959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