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辽宁古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104执异13号
案外人:辽宁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金山路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Y。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辽宁古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八经街25-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古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辽宁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辽宁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称:辽宁古田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古田和睦城小区位于大东区和睦路南一路北侧,因逾期交房一事商品房业主及回迁户到贵院起诉古田公司。贵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16)辽0104执139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我在古田公司购买的位于大东区和睦路9-1号1-18-3(建筑面积107.23平方米)的商品房。因古田公司的原因未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现贵院对我购买的商品房予以查封,影响了我的居住以及办理商品房的一切相关手续。故请求解除对位于大东区和睦路9-1号1-18-3(建筑面积107.23平方米)的商品房的查封。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等与被执行人辽宁古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件,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2016)辽0104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辽宁古田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49600元。因辽宁古田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12月12日查封了辽宁古田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和睦路9-1号1-18-3(建筑面积107.23平方米)的房产。
另查明,2014年11月21日,辽宁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古田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抵顶工程款协议一份,双方约定,由辽宁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古田和睦城小区的消防工程,双方同意用辽宁古田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大东区和睦路9-1号1-18-3(建筑面积107.23平方米)的商品房抵顶相应金额工程款,单价为6700元/平方米,总价为人民币718441元。双方签订上述合同后,辽宁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办理入住手续。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案外人辽宁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古田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抵顶工程款协议后,至今未合法占有涉案房产,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案外人所提出的异议,不能排除本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故案外人所提出的异议,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辽宁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