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辽宁中电兴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div>
法定代表人:张绍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华广广播电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中电兴展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9)辽0103执1983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65161.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已执行到位1455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辽宁中电兴展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并对其名下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宏颖
代理审判员 刘冰菲
代理审判员 李愿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卢玠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