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泰豪电力有限公司

沈阳泰豪电力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111民初4427号
原告:沈阳泰豪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金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龙,律师。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松,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铁艳,女。
原告沈阳泰豪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沈阳泰豪电力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滕龙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松、褚铁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阳泰豪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房款50万元。二、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1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是,原告将沈阳市苏家屯区八一镇官明街厂房、办公房屋,按合同总价款为1450万元,转让给被告。被告又以各种理由调整价格,后双方又于2020年6月3日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合同总价款变更为1300万元。目前,该项目厂房、办公楼均已经实际交付,被告尚欠合同价款5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按被告指示为被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己完成大部分厂房过户手续,但在办理沈阳市苏家屯区(建筑面积为28.71平方米,登记卷号为11450)房产过户审批期间,2020年7月13日,经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坐标测量,该房产有2.63平方米建筑面积超过用地红线,须拆除红线外面积整改后,方能进一步办理此门卫房房产过户手续。上述问题发生后,原告一直积极主动推进,多次向被告表示,愿意主动安排施工人员,按《测绘成果报告书》,将该门卫房越红线的2.63平方米,缩回到土地红线以内,以便被告正常办理过户手续。由于上述厂房、办公楼、门卫房均己经实际交付与被告,在被告的实际期间,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均不予配合整改,并拒绝履行剩余合同价款50万元,反而向原告先行索要10万元赔偿,否则不同意2.63平方米红线外的整改。被告以不作为的方式,故意拖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审批流程,造成房产转让审批程序停滞,被告剩余50万元房款也迟迟未能给付,被告应当负全部法律责任。根据原、被告《房屋买卖协议》、《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中约定,被告分三次付款,第三次付款双方约定,由被告在办理过户更名手续时应当向甲方支付剩余750万元,被告第三次付款时尾款尚有50万元至今不付款。被告以门卫房没过户为借口,其自己又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更名手续(测绘手续),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成就;不正当地促使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原告己经为被告办理过户更名需要的手续,给付条件己经成就,被告不但借口不成立,相反己经构成了违约。因此,被告应当立即支付剩余合同价款50万元。原告本次起诉前,己经由律师向被告送达《律师函》正式通告被告,希望被告予以主动,但被告明确拒绝。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剩余房款人民币50万元。
被告***辩称:诉争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出售给答辩人的位于苏家屯区,建筑面积28.71平方米房屋,没有按照设计图纸标明的位置施工,部分建在用地红线外,责任在于原告,而非答辩人。原告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只顾自己利益,损害答辩人利益的利己主义。房屋是不动产,外墙是承重墙,墙厚六十公分,底下是地基,还有构造柱,地梁、圈梁。不可能随便整改,内缩。原告的方案是削足适履,而且还是违法、违规的,按此整改后房屋面积减少,且成为危房,根本无法使用。因此,答辩人没有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相反答辩人积极配合过原告。原告承诺只要将外墙面瓷砖拆除,就可以过户,可是原告拆完后,还是过不了户,答辩人已经受到了损失。根据《房屋买卖协议》第5条规定,原告保证转让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现在原告已违反了上述保证,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目前情况是,根本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且责任在于原告。答辩人要求原告将房屋全部拆除,按照设计图纸重建,竣工验收合格,满足过户条件时,才能支付剩余房款。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确认的证据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7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原告将坐落于沈阳市苏家屯区八一街道官明街11-1号1-4层办公及厂房建筑面积3911.91㎡出售给被告。转让价格1450万元。付款时间:第一次付款时间为双方签订协议当日支付定金300万元、第二次付款时间为签订协议十五日内支付400万元。第三次付款时间为被告收到动迁款后。原、被告办理更名过户时,被告付原告750万元。2020年6月3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将整体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调整为1300万元。第三次付款时间调整为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支付剩余款570万元。目前被告尚欠原告价款50万元。2020年7月13日经勘查测绘部门测定,门卫房超出原告原有用地范围,需整改后才能办理门卫房房屋过户手续。在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对门卫房进行修复方案鉴定及对修复门卫房造价评估。最终维修门卫房造价为69935.99元。支出司法鉴定费30000元,支出造价咨询费2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将房屋买与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本案中,双方纠纷的产生源于原告所出卖的门卫房超出土地使用范围,造成房屋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未支付剩余款50万元。被告不存在主观故意违约。故被告不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鉴定费用。在诉讼中,本院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被告同意按评估价格自行整改门卫房,原告亦同意被告自行整改。故本案门卫房的修复应由被告完成,待整改后,原告应配合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鉴于原告已将大部分所卖房屋过户给被告,只剩门卫房一处因出现超越界限,未予过户,但现整改修复方案已作出,被告自行完成修复即可办理过户。故本院根据实际情况,公平原则综合考虑被告现应将剩余款50万元扣除整改门卫房款69935.99元后,即430064.01元给付原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给付原告沈阳泰豪电力有限公司购房款430064.01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鉴定费32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代 威
人民陪审员  王春平
人民陪审员  姜 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赵金凤
书 记 员  丁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