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民申1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洁,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红,住保定市易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伟、苏梦杰,河北保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寿鹏,男,汉族,1988年5月23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
原审被告:杨宁,男,汉族,1975年5月17日生,住保定市莲池区。
原审被告:郭小红,女,汉族,1982年5月26日出生,住保定市易县。
原审被告:保定市泰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金迪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杨宁,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保定巨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翠园街723号科技产业园B座-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寿鹏、保定巨威电器有限公司、保定市泰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宁、郭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8)冀0606民初303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借款对象主体众多,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调解并非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审委托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签订调解书,故要求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被申请人没有进行过非法金融活动,调解书系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无证据证实被申请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案涉调解书系双方自愿签订,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审卷宗中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记载的代理权限为:代为应诉、参与法庭调解、法庭辩论、调解、和解、为特别授权、代收法律文书。原审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申请人签订调解书并没有超越代理权,且原审时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其申请再审审查时的代理人相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彭国泉
审判员 郑献洲
审判员 戎瑞良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