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泰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保定市泰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07民初1304号
原告:***,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泰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鹅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保定市泰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