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07民初1304号
原告:***,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泰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鹅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保定市泰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