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606执1715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2年8月12日出生,住保定市徐水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9月18日生,住保定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5月23日生,住保定市北市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5月17日生,住保定市北市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2年5月26日生,住保定市。
被执行人保定巨威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保定市泰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保定巨威电器有限公司、保定市泰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冀0606民初30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8)冀0606民初303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梁政
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