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27民初814号
原告:***,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县光明路飞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保定市泰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金迪路***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唐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保定市泰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石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