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91民初1776号
原告:**新,女,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原告:**云,女,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原告:**芬,女,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原告:**珍,女,195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原告:**娣,女,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原告:**英,女,195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原告:**青,女,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以上七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荣,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七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勇,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泰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金迪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46891014H。
法定代表人:杨宁,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宁,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原告**新、**云、**芬、**珍、**娣、**英、**青与被告保定市泰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新、**云、**芬、**珍、**娣、**英、**青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云、**芬、**珍、**娣、**英、**青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谷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