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34民初1621号
原告:闫少阳,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泰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金迪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46891014H。
法定代表人:**。
原告闫少阳与被告保定市泰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闫少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