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晋州市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栩、河北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28民初151号
原告:晋州市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中兴街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元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河北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大街与槐中路交叉口万达B区9号楼1-2801。
法定代表人:魏春立,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金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桥头乡乘马村滨港小镇小区1号楼1-1-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晋州市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金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案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我国发生冠状××疫情。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可抗力,导致当事人无法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