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胜亮、晋州市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28执异6号
异议人(案外人):平胜亮,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申请人:晋州市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中兴街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石淑英,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大街与槐中路交叉口万达B2北区9-1-2801室。
法定代表人:魏春立,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金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乘马村滨港小镇小区1号楼1-1-102。
法定代表人:李红宾,经理。
本院在办理晋州市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诚公司)与河北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峰公司)、河北金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灿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金灿公司开发的滨港小镇小区(又称滨港花园项目)3栋、7栋和8栋整楼。异议人平胜亮不服对7号楼1单元101、102、201、202、301、302、401、402、501、502、601、602、701、702;7号楼2单元101、102、201、202、301、302、401、402、501、502、601、602、701、702;8号楼2单元101、102、201、202、301、302、401、402、501、502、601、602、701、702房屋的查封,于2020年1月13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向本院提出的异议请求:请求解除滨港小镇小区7号楼1单元101、102、201、202、301、302、401、402、501、502、601、602、701、702;7号楼2单元101、102、201、202、301、302、401、402、501、502、601、602、701、702;8号楼2单元101、102、201、202、301、302、401、402、501、502、601、602、701、702房屋的查封。事实与理由:深泽县法院在审理志诚公司诉鹿峰公司、金灿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2019)冀0128民初148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金灿公司的滨港小镇小区7号楼1单元101、102、201、202、301、302、401、402、501、502、601、602、701、702;7号楼2单元101、102、201、202、301、302、401、402、501、502、601、602、701、702;8号楼2单元101、102、201、202、301、302、401、402、501、502、601、602、701、702房屋。法院查封的上述房屋金灿公司已经出售给异议人,并办理了备案登记,该房屋已归异议人所有,已不属于金灿公司的财产,请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深泽滨港小镇项目认购协议书、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书、收据、本院作出的(2019)冀0128民初1482号民事裁定书、协议书(滨港小镇与滨港花园系同一开发项目)。
本院调取的证据有:本院作出的(2019)冀0128民初1432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财产保全申请书、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及保险条款、本院作出的(2019)冀0128民初1482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案件移送执行衔接表、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及照片、地址确认书。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审理志诚公司与金灿公司、鹿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志诚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2019)冀0128民初1482号民事裁定,查封金灿公司开发的滨港小镇小区3栋、7栋和8栋整楼,并于2019年8月22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执行局于2019年8月23日向金灿公司、深泽县房地产管理所送达了(2019)冀0128执保20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
本院在审理庞亚龙与金灿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一案中,本院作出(2019)冀0128民初143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金灿公司的全部土地使用权。
另查明,2017年9月6日异议人平胜亮与金灿公司签订深泽滨港小镇项目认购协议,双方于2019年8月21日在深泽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办理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异议人按约定支付了部分价款。
本院认为,异议人平胜亮与金灿公司于2017年9月6日签订的深泽滨港小镇项目认购协议合法有效,并于2019年8月21日在深泽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办理了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上述行为发生在法院查封裁定送达之前。异议人按约定支付了相应价款,本院作出的(2019)冀0128民初143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滨港小镇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异议人平胜亮对涉案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本身不存在过错。对执行异议案件只是实行书面审查,异议人平胜亮提出的异议事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9)冀0128民初1482号民事裁定书中对滨港小镇小区7号楼1单元101、102、201、202、301、302、401、402、501、502、601、602、701、702;7号楼2单元101、102、201、202、301、302、401、402、501、502、601、602、701、702;8号楼2单元101、102、201、202、301、302、401、402、501、502、601、602、701、702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刘彦兵
审判员  刘月彩
审判员  康晓燕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