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晋州市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28执异19号
异议人(案外人):深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深泽县石油大街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袁士科,局长。
委托代理人:*涛,该局房地产管理所所长。
被申请人:晋州市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中兴街中断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金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乘马村滨港小镇小区1号楼1-1-1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大街与槐中路交叉口万达B2北区9-1-2801室。
法定代表人:魏春立,经理。
本院在办理申请人晋州市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诚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峰公司)、河北金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灿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志诚公司申请,本院查封了金灿公司开发的滨港小镇小区3栋、7栋和8栋整楼。异议人深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不服对8栋楼一单元101、102、201、202、301、302、401、402、501、502、601、602、701、702房屋的查封,于2019年12月3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向本院提出的异议请求:请求解除滨港小镇小区8号楼一单元101、102、201、202、301、302、401、402、501、502、601、602、701、702房屋的查封。事实与理由:深泽县法院在审理志诚公司诉鹿峰公司、金灿公司一案过程中,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2019)冀0128民初148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金灿公司的滨港小镇小区8号楼一单元101、102、201、202、301、302、401、402、501、502、601、602、701、702房屋。法院查封的上述房屋已由金灿公司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移交政府主管部门(住建局),该房屋已归异议人所有,已不属于金灿公司的财产,法院查封上述房屋是错误的。请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本院作出的(2019)冀0128民初1482号民事裁定书、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滨港小镇开发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方案、滨港小镇住宅工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审理志诚公司与金灿公司、鹿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志诚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金灿公司、鹿峰公司名下价值2,100万元的财产或金灿公司开发的滨港小镇小区3栋、7栋和8栋整楼,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函形式进行担保。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2019)冀0128民初148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金灿公司开发的滨港小镇小区3栋、7栋和8栋整楼。
本院认为,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石政发【2016】9号文件要求,商品住房应按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显示,金灿公司已将滨港小镇8号楼一单元14套房屋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移交给了异议人深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故只有异议人才能对上述房屋进行支配,金灿公司对该房屋不再有处分权。异议人深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事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9)冀0128民初1482号民事裁定书中对滨港小镇小区8号楼一单元101、102、201、202、301、302、401、402、501、502、601、602、701、702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