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晋州市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9民初4175-1号

原告:***,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告:晋州市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晋州市。

法定代表人:石淑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超,河北元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晋州市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晋州市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晋州市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30元,减半收取计2715元,诉讼保全费1920元,共计46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利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亚昆

书 记 员 刘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