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晋州市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9民初4175号

申请人:***,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申请人:晋州市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淑英。

原告***与被告晋州市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晋州市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的存款2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险,该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发出了财产保全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晋州市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的期限为12个月。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利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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