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421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6月7日出生,住所地邯郸市肥乡县。
被执行人:***市通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168号A座401室。
法定代表人:赵秀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邯郸市鑫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东340号。
法定代表人:许凤,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市通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鑫海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中止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邯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邯县民初字第01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峰
审 判 员 赵伟平
人民陪审员 王 超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