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377号
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守敬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566156960Q。
负责人:赵湛斌,该中心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占泽,男,该单位员工。
被告:**,女,汉族,1958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告:**,男,汉族,1982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告:**,女,汉族,1980年9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告:邯郸市鑫海装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交通大厦**)织机构代码:7313989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郝亚林,男,汉族,1970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
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被告**、**、**、邯郸市鑫海装饰有限公司、郝亚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李寿星
审 判 员 付彦佼
人民陪审员 宋 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