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4执异44号
申请复议人:邯郸市中心医院,住所地:邯郸市中华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学强,该医院院长。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被执行人:**,女,1958年2月26日出生,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执行人:邯郸市鑫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复议人邯郸市中心医院不服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1执异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裁定认定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1执异4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艳芬
代理审判员 徐 梅
代理审判员 张树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