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和顺腾达门窗有限公司、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881财保51号 申请人:山东和顺腾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曲阜市经济开发区东区天博路36号路南院内往南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MA3CBNY29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曲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0172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曲阜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经济开发区(时庄街道)办公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567711460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和顺腾达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阜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10000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理由成立并提供了保全担保,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10000元。 查封期限:2024年1月16日至2025年1月15日,共一年。 案件申请费3070元,由申请人山东和顺腾达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颜 军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