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81民初176号
原告:神木市阿江蔬菜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店塔镇杨伙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MA70382J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017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男,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神木市阿江蔬菜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神木市阿江蔬菜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木市阿江蔬菜配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神木市阿江蔬菜配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