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2财保154号
申请人:***,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恺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梓潼街道办事处体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09332175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市恺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90万元的财产。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8115995010200001465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