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2民初6322号
原告:**,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恺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梓潼街道办事处体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09332175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恺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