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16民初770号
原告:***,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成都幕尼黑电梯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蛟龙工业港A区22座。
法定代表人:李卓亮,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首波,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蓓蓓,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幕尼黑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幕尼黑电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幕尼黑电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首波、王蓓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幕尼黑电梯公司向***支付2018年9月28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4953.54元,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3645元,未能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开具解除劳动证明等造成的误工费9071.66元。事实与理由:2010年4月7日,***正式在幕尼黑电梯公司工作,期间签订了多次劳动合同,在2017年4月7日签订了新的合同,但是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幕尼黑电梯公司于当年11月份又要求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在幕尼黑电梯公司从事了八年七个月的机械设计工作。2018年9月26日,幕尼黑电梯公司人事部找到***,要求自动离职,没有补偿。***未同意该要求,并要求幕尼黑电梯公司按照国家劳动法相关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幕尼黑电梯公司在***未同意自动离职的情况下,以***在工作中出现错误为理出具调岗通知书。***不同意调岗,没有在调岗通知书上签字。2018年11月1日,幕尼黑电梯公司又以***未到新岗位报道,旷工22天为由开除***,且未给***结算工资,也未给办理离职相关手续、开具离职证明等。***向成都市双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双流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请,并根据变化变更了仲裁请求。2019年1月10日,***收到仲裁裁决书,但认为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显失公正。理由简述:1.调岗是协商调岗,而非强制调岗,***拒绝在调岗通知书上签名,该调岗通知是无效的,故也不用去新岗位报到。***每天在原岗位上班不应属于旷工,幕尼黑电梯公司不能因***旷工违反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为由开除***。2.***在公司机械设计产品研发部,在大量产品设计研发过程中偶有一点小问题属于正常情况。在职期间,***独立完成了1200台左右电梯,对公司产品了如指掌,不可能存在不能胜任的情况。由于公司体制不完善导致的审核、批准等流程不规范,增加错误率,不应将责任全部推卸到设计人员身上。3.幕尼黑电梯公司举出的几例项目问题均有相应的不能归咎于***的原因,也未造成经济损失,仲裁委以此为由支持幕尼黑电梯公司不合理。4.幕尼黑电梯公司调岗不具有合理性,表面上看机械设计的后续为生产,调岗到生产线去做生产有一定的联系,但***本属于办公室人员,直接调到生产一线,由脑力工作变成体力工作。***向幕尼黑电梯公司提出过工种差异太大,自己无法承受这种体力工作,而公司视而不见。这是一种变相辞退员工的做法,带有歧视、侮辱性质。且调岗会调整工资,幕尼黑电梯公司只说基本工资不变,但岗位工资没有了,拿到手的钱少了,这属于降薪行为。***因此拒绝在调岗通知书上签字。综上,双流劳动仲裁委认定事实有误,裁判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幕尼黑电梯公司辩称,1.仲裁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2.本案实际为***自己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幕尼黑电梯公司不应支付任何补偿、赔偿。***在2018年10月12日要求单位行政人员给他发“已经离职的通知书”并索要《离职申请书》;***于2018年10月18日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解除劳动关系”,应系***以提起仲裁的方式自己解除了劳动合同。幕尼黑电梯公司于2019年11月2日签收仲裁受理通知书,接受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3.幕尼黑电梯公司对***的调岗是合法合理的员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劳动合同第三条第六款及第八款、员工手册第一部分第六条第二款约定了用人单位有权调岗的情形,幕尼黑电梯公司对***的调岗符合合同约定和员工手册的规定。***屡次犯错,并遭到客户投诉,极大影响了幕尼黑电梯公司声誉,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公司据此进行调岗具有合理性。调岗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熟悉工作和提升技能,调岗的部门是与***所在的机械设计岗位紧密联系的后续生产部门,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关联性。***不去新岗位报道是其自己厌恶体力劳动,不具有劳动光荣的正确认识,不服从管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应予支持。4.幕尼黑电梯公司对***的开除符合法律规定。经幕尼黑电梯公司多次催促,***仍拒不到新岗位报道,造成连续旷工,已经严重违反公司多项规章。鉴于其屡次犯错,造成公司巨大损失,且连续旷工,公司依规予以开除。综上,幕尼黑电梯公司对***的调岗及开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有据可依,***系自己主动提出离职,公司无需予以赔偿或补偿。请求驳回***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材料,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4月7日,***入职幕尼黑电梯公司从事机械设计工作,其工作内容为开发和设计电梯。2017年4月7日,幕尼黑电梯公司与***续签《劳动合同》,约定***从事设计员岗位工作,合同期限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9年4月6日止。在上述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幕尼黑电梯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再次与***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该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第三条约定:“根据甲方(幕尼黑电梯公司,下同)工作需要,乙方(***,下同)同意从事机械设计岗位(工种)工作。乙方认可甲方有权根据公司运营实际情况及生产计划合理调整、变更乙方工作岗位及内容,但特殊作业人员除外”。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乙方同意,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将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1)连续两个月无法完成月任务业绩指标的;……;(6)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身体状况以及甲方生产经营的需要等情况,需要调岗的;(7)绩效考核得分不足60分的;(8)单位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应调整岗位的情况的;……”。合同第十七条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1)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影响经营、工作秩序,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6)工作中不服从管理,不按领导的正当指令行事的,经再次要求仍不服从的;(7)不服从工作分配擅自离开岗位的;……;(9)一年内累计旷工六日及以上或连续旷工三日及以上的,或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五次及以上的……”。
后幕尼黑电梯公司以***在工作中频繁出错为由,拟调整其工作岗位。2018年9月22日,幕尼黑电梯公司向公司工会发送了《关于调整***岗位的意见征询函》,载明公司员工***因工作频繁出错,客户投诉不断,给公司造成损失,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其目前状况不符合设计岗位要求,经公司研究,拟决定将***调至车间锻炼培训,就此向工会征询意见。次日,幕尼黑电梯公司工会委员会出具复函,载明经工会研究,同意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员工守册》调整***的工作岗位。2018年9月27日,幕尼黑电梯公司作出《员工调岗通知书》,载明:“***:因你在设计工作中缺乏责任心,频繁出现错误,客户不断投诉,给公司造成很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公司声誉。鉴于你已经严重违反员工守则的相关规定,并且不符合设计岗位的要求,经公司管理层研究并与你协商后,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现将你工作调整至车间实习,以进一步熟悉工作和提升技能,调岗时间从2018年9月27日开始执行。请你在2018年9月27日前将现岗位工作交接完毕前往新岗位报到。如超期未报到者,将作为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达3日(含)以上者,则视为自动离职,公司将按照自动离职的有关规定处理。特此通知”。上述通知书送达给***后,***因拒绝接受调岗,未按照要求前往新岗位报到,仍每天到原岗位上班,幕尼黑电梯公司未向其安排新的设计任务。因***拒绝前往新岗位报到、工作,幕尼黑电梯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2019年9月30日、2018年10月12日三次作出《员工报到通知书》,要求***按调岗要求前往公司生产部入职报到。但***因不同意调岗,仍每天在原岗位上班。
2018年10月12日,***在与幕尼黑电梯公司工作人员发送信息中提出:“说好三天就三天,不要都八天了还来什么通知去生产报到的,直接给我发通知说我已经离职的通知书吧”、“你那里有没有离职申请书电子版的,有给我一份,我填一份”。当日,幕尼黑电梯公司工作人员以电子邮件向***发送了员工离职审批表的模板,但***未向幕尼黑电梯公司提交过离职申请,仍继续在原岗位上班。
2018年10月18日,***以幕尼黑电梯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双流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确认与幕尼黑电梯公司之间解除劳动关系、幕尼黑电梯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3645元、支付***2018年9月28日至2018年10月工资4953.54元、支付误工费9071.66元。
2018年10月17日、2018年10月26日,幕尼黑电梯公司又两次作出《员工报到通知书》,催促***到公司生产部报到。2018年10月31日,幕尼黑电梯公司向幕尼黑电梯公司工会发出《关于对***予以处分事宜的意见征询函》,载明***自2018年9月27日调岗起拒不到新岗位报到,连续旷工21日,严重违反员工守则。根据劳动合同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已符合开除条件;幕尼黑电梯公司拟再次催告***上岗报到,如其仍不到岗,将予以开除,就此向工会征求意见。幕尼黑电梯公司工会于当日复函称,经研究决定,同意公司对***的处理意见;工会也将敦促***立即到岗报到上班,若其仍不遵守,工会同意公司将其开除的决定。幕尼黑电梯公司工会随即向***发出《关于遵从公司安排报道上岗的通知书》,载明幕尼黑电梯公司安排***于2018年9月27日前将现岗位工作交接完毕并前往新岗位报到,但直至当日,***仍未到生产部入职报到,已累计超过21个工作日。期间,***还多次违反规定擅自离开公司。***已构成连续旷工、不服从公司安排等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工会为维护***和公司的共同利益,特发出该书面通知,请***于2018年11月1日上午8时到公司生产部入职报到上岗,如仍未按时报到,公司将依据员工守则处理。同时,幕尼黑电梯公司亦于当日再次向***发出《员工报到通知书》,要求***于2018年11月1日上午8时准时在公司生产部入职报到。
2018年11月1日,***仍在其原岗位上班待岗,未按上述通知书要求到幕尼黑电梯公司生产部报到。幕尼黑电梯公司于当日作出《开除通知书》,载明:“***:你在工作中严重失职,多次出现重大设计错误,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及名誉损失。在公司依法调岗后,你长期拒不报到,拒不服从公司安排与管理,拒不从事工作,已经构成连续旷工22个工作日。在公司与工会多次与你沟通后,你依然拒不改正错误,继续不服从公司管理。你的相关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符合法律及员工守则规定的开除情形。经公司事先向工会通知并征得工会同意后,公司决定自本通知之日起解除你的劳动合同,予以开除处分。请你按照员工守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后续手续”。同日,幕尼黑电梯公司作出《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后续事宜的通知书》,载明:“***:你已经于2018年10月18日通过申请仲裁的方式解除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因此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于2018年10月18日因你要求而解除。请你及时到公司办理合同解除后的相关手续,并在三日内搬离公司宿舍,逾期公司将依制度收回宿舍”。***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于2018年11月2日起未在幕尼黑电梯公司上班。
2019年1月7日,双流劳动仲裁委作出双劳人仲委裁字(2019)第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与幕尼黑电梯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11月1日解除,并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上述裁决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1.幕尼黑电梯公司提交了***工作错误统计表,载明***自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工作中出现6处错误,分别为:①广安万千饲料项目,导轨及钢丝绳总长设计过短,处理措施为补发导轨、更换钢丝绳,总费用1600元,由***承担340元,***在《2017年3月份质量问题统计及公司处理办法》中对该问题签字确认。②银犁冷链新产品试制项目,出现副立梁长度、孔位、防尘罩、提拉杆拉杆座距离和下梁五处设计错误;该项目质量问题汇总清单中对上述五处错误均未载明责任人为***,仅载明责任部门为设计部,其中“下梁设计”问题的处理办法中载明“***已付200元给焊接组,出厂前已改”。该表格下方还有如下表述:“由于新产品试制阶段,公司各个部门无生产此新产品经验,造成以上问题出现,由现场反馈,经公司各部门一致沟通、修改、总结,以上问题均已处理,望各部门引以为戒,避免以上问题再次发生”。③康定天主堂项目,曳引机安装板型号设计错误,曳引机的型号应为MCK300,但***在部件图中设计型号为MCG300。④庐山唐军项目,轿厢尺寸设计过长,应为1600mm,但部件图设计为1900mm及2000mm。幕尼黑电梯公司《2018年8月份质量问题统计及公司处理办法》中载明该问题责任人为***,问题原因为设计错误,处理情况为公司派车拉回工厂更改,改好后送到项目现场,共产生直接费用892元,由***承担400元。***在上述表中对该问题签名确认。⑤凉山州西昌建工大厦项目,门字面码数量设计错误,应为14个,设计为4个。幕尼黑电梯公司《2018年9月份质量问题统计及公司处理办法》中载明上述错误责任人为***,处理办法为“补发10件门字面码,***自己支付运费160元”。***对该问题签字确认。⑥西部国际项目,门字码孔位设计存在误差,应为325mm,生产部件图设计为525mm。***主张该问题系设计中两个孔的位置存在问题导致,***自己找安装队进行了处理并支付了100元,没有给幕尼黑电梯公司造成任何损失。
2.因需对调岗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必要的审查,本院要求***、幕尼黑电梯公司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在职期间的履职情况。幕尼黑电梯公司口头回复称,***在职期间设计电梯1000台左右,最近两年是168台。***提交了其自行统计的自2014年起设计电梯的数量、涉及的具体项目名称的相关统计资料,以及幕尼黑电梯公司自2014年6月至2018年8月每月的质量问题统计和公司处理办法表格。上述材料反映***自2010年以来设计电梯1066台,其中2017年43台、2018年67台;幕尼黑电梯公司每月均存在一定数量的电梯设计、安装、配件质量、质保期内故障等方面的问题,公司就每一个问题进行登记并跟进处理情况,上述表格均由各部门相关人员签字。幕尼黑电梯公司对上述材料不予认可,但又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公司掌握的证据予以比对和反驳,故本院对***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予以采信。综合上述证据材料、幕尼黑电梯公司提交的***工作错误统计表以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自2017年起在电梯设计工作中确存在六次设计错误,部分未造成损失;造成损失的,***已按公司的处理意见承担了其应承担部分。除去***承担的部分,现有证据能证明的幕尼黑电梯公司的损失为1752元。另,就庐山唐军项目,幕尼黑电梯公司提交了一份《关于电梯质量问题投诉函》和《工作函》,载明因电梯轿厢深度设计有误导致现场无法安装,雅安市达顺电梯安装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向幕尼黑电梯公司要求支付耽误工期12天的务工损失费8000元、与客户沟通所花费的1000元。但幕尼黑电梯公司未举证证明已支付上述款项。
另查明,1.幕尼黑电梯公司《员工手册》(2018年3月1日版)第一部分第六条第2款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调整员工岗位,员工无条件同意公司的岗位调整:……(6)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身体状况以及甲方生产经营的需要等情况,需要调岗的……”;第一部分第八条第6款有规定“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内累计款旷工六天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予以除名”;第二部分第三条规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具体如下:……2.不服从公司正常工作调动,不服从公司领导的安排……10.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累计旷工六天……13.一周内不按时到岗达到3次的、消极怠工、严重影响其他同事的工作积极性……18.工作中出现错误达三次(含三次)以上,经指正后仍无改过的……”。该《员工手册》经幕尼黑电梯公司工会委员会确认,幕尼黑电梯公司亦组织员工就《员工手册》内容进行培训,***在《培训记录表》上签名。2.幕尼黑电梯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发放了***2018年9月的工资后就未再发放工资,故根据***提交工资卡流水明细,本院整理其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实发工资明细如下:2017年9月4046.59元、2017年10月3337.59元、2017年11月3946.59元、2017年12月4046.59元、2018年1月7050.59元、2018年2月3946.59元、2018年3月3946.59元、2018年4月4056.59元、2018年5月3956.39元、2018年6月4023.24元、2018年7月4059.84元、2018年8月3733.64元。据此折算,***月平均工资为4179.24元/月。
本院认为,***与幕尼黑电梯公司自2010年4月7日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后双方因调岗问题发生争议,***于2018年10月18日向双流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幕尼黑电梯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但在***提起仲裁时,***和幕尼黑电梯公司均未向对方作出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仍在该公司原岗位上班,至2018年11月1日幕尼黑电梯公司向***作出开除通知时止。因此,***与幕尼黑电梯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系因2018年11月1日幕尼黑电梯公司开除***、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而解除,故双流劳动仲裁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11月1日解除正确。且双流劳动仲裁委作出该裁决后,幕尼黑电梯公司未提起诉讼,***虽提起诉讼,但未就该项裁决内容提出异议,故本院确认***与幕尼黑电梯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11月1日解除。
基于上述认定,***诉讼请求主张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误工费等三项费用是否应予支付,取决于幕尼黑电梯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认定,而该结论的作出依赖于对幕尼黑电梯公司调岗是否具有合法依据,是否具有正当性、适当性和必要性进行认定。对此,本院认为,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安排既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更是其合理调配人力资源、顺应市场竞争的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应受法律保护。但同时,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作出与劳动者切身利益有关的决定时,不应突破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边界,应做到理由充分、于法有据、程序正当、幅度合理。本案中,***与幕尼黑电梯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为机械设计,***实际亦在该岗位从事电梯的设计工作。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工作岗位的调整系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可基于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实践中,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还可基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合法有效的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变更,行使其用工自主权。因***始终未能就调岗事宜与幕尼黑电梯公司达成一致意见,故幕尼黑电梯公司将***的工作岗位由机械设计岗位变为生产车间实习岗位并非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形,而系幕尼黑电梯公司单方作出调岗决定,故需对该决定是否具有正当性、适当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
本案审理已查明,幕尼黑电梯公司与***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以及幕尼黑电梯公司《员工手册》第一部分第六条第2款均赋予了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调岗的权利,即幕尼黑电梯公司调岗具有相应的法律基础,但幕尼黑电梯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对***进行调岗达到了上述约定的条件,即,其调岗不具有充分的事实基础。幕尼黑电梯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送达的《员工调岗通知书》载明调岗原因为“因***设计工作中缺乏责任心,频繁出现错误,客户不断投诉,给公司造成很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公司声誉,严重违反员工守则的相关规定”,幕尼黑电梯公司为此提交了***自2017年3月以来的工作错误统计表予以证明。***认为自己在职期间设计了1200台电梯,近两年有157台,其中还包括新产品银犁冷链项目,出现问题属于正常范围,且自己的错误率低于公司同岗位员工。***为此提交了其自己统计的设计电梯数量、瑕疵问题数量及其他工作人员业绩等统计材料。针对***提交的上述统计材料,幕尼黑电梯公司未提交其公司掌握的相应材料作比对和反驳,故其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本院对***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采信。经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自入职以来设计电梯1066台,其中2017年、2018年度设计电梯110台;幕尼黑电梯公司主张***在2017年、2018年度工作出现的六处错误属实,但其中银犁冷链项目属新产品试制,在该项目的质量问题汇总清单中亦明确载明公司各部门均无生产该产品经验;该产品试制过程中出现问题11个,亦能够说明在设计、安装过程中出现问题均属相对合理的范围,该产品的设计瑕疵不应归咎于***工作失误。对其余五处过错,***均已经承担了相应的设计失误的责任,自行承担了补救错误发生的部分费用。在电梯设计过程中,***系后台设计人员,其获取的数据均源自前台各流程,且电梯设计稿亦均经过审核,最终是否出现差错,设计者是主要因素,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每一流程是否规范。***所称“由于公司体制不完善导致的审核、批准等流程不规范,增加错误率,不应将责任全部推卸到设计人员身上”的意见符合实际情况。同时,电梯作为零部件较多的大型机电设备,通常属于定制产品,产品设计与实际安装需进行调试和兼容是客观存在的,在安装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微调亦在情理之中。综合***的设计瑕疵和完成的工作量,可以推算出***2017年和2018年度设计工作差错率为4.5%,同时,***提交的证据反映公司其他员工差错率高于其指数。在幕尼黑电梯公司未提交公司其他员工工作业绩情况予以比对、也未提供相关行业规范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作出***在机械设计岗位不能胜任、有进行调岗必要性的结论。同时,***本系从事设计工作的人员,从事设计工作长达八年之久,幕尼黑电梯公司拟将其调整到公司生产部从事生产工作,该调岗已完全更改了***的工作基本性质,调岗幅度不具有合理性、适当性。因此,幕尼黑电梯公司对***进行调岗虽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但其调岗不具有相应的事实基础,不具有合法的理由。基于此,***拒绝按照幕尼黑电梯公司的调岗决定前往新岗位报到应当系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损害其权益的行为进行的合法的自力救济,期间***仍正常在原岗位报到上班,***的行为不应为旷工。
根据幕尼黑电梯公司的《开除通知书》,幕尼黑电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为“***多次出现重大设计错误,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及名誉损失。在公司依法调岗后,长期拒不报到,拒不服从公司安排与管理,……连续旷工22个工作日”。如前所述,本院已认定***不存在旷工行为,故慕尼黑电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该理由不成立。对开除理由中的“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及名誉损失”,幕尼黑电梯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其发生经济损失1752元,未达到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幕尼黑电梯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存在其他重大损失,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幕尼黑电梯公司开除***无合法依据,其于2018年11月1日单方解除与***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幕尼黑电梯公司应当向***补足未发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
关于***主张的2018年9月28日至2018年10月31日工资4953.54元,本院认为,从***2018年度工资金额来看,其2018年9月工资显著较低,本院对其主张2018年9月28日、29日、30日的工资因幕尼黑电梯公司认定其旷工而未予发放的意见予以采纳。幕尼黑电梯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足额发放包括上述三日工资在内的2018年9月份的工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本院根据***的平均工资折算其2018年9月28日至2018年10月31日的工资为4179.24元+(4179.24元/月÷21.75天×3天)=4755.69元。
关于***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364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幕尼黑电梯公司因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支付相应赔偿金。***在幕尼黑电梯公司工作8年6个月24天,故赔偿金为4179.24元/月×9月×2倍=75226.32元。
关于***主张误工费9071.6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幕尼黑电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向***送达了书面的《开除通知书》,***主张未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不符合案件事实;***亦未举证证明幕尼黑电梯公司存在未能及时办理离职手续进而造成其损失发生的事实,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对***要求幕尼黑电梯公司支付2018年9月28日至2018年10月31日的工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主张的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对幕尼黑电梯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成都幕尼黑电梯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11月1日解除;
二、被告成都幕尼黑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2018年9月28日至2018年10月31日的工资4755.69元;
三、被告成都幕尼黑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5226.32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成都幕尼黑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艳飞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