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求是实业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551号

原告:浙江华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肖江镇新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律师助理。

被告:杭州求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凌家桥。

法定代表人:张扣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缪小兔,杭州求是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于2008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华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求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复合编织袋买卖关系。原告分别于2006年11月25日、2006年12月4日将19813条的复合编织袋交付原告,并于2007年1月5日开具了金额为25870.30元的增值税发票一张,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则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等为由,一直拖欠未付。为此,原告诉诸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5780.30元、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603.0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杭州求是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浙江华庆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5780.30元,于2009年1月5日前付清。

二、若杭州求是实业有限公司届期不付清,则需加付浙江华庆集团有限公司3603.06元。

案件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267.50元,由被告杭州求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2009年1月5日前径直支付原告浙江华庆集团有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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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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